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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18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5〕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本市区域内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机食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同一企业同年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七)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七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八条 凡获得名牌称号的企业,可参照《关于完善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的通知》的条件,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并可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九条 政府采购部门对获得名牌称号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名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争取更高层次的名牌,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