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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关于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积极营造国际一流的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强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贯彻落实“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原则,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着力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坚决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障国有和民营、境内和域外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确保案件裁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注意依法借鉴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先进经验,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案件裁判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三、加强创新成果保障。依法保护具有重大创造性和实用性、引领行业技术标准升级、产业更新换代的发明创造等原创性成果。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植物新品种、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支持中医药等传统产业创新发展,加强对标准必要专利等核心技术的保护,提升创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加强知名品牌保护。依法加强对商标权尤其是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的保护,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和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

  五、加强著作权保护。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加大对文学、音乐、美术、影视等作品的保护,积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数据库、游戏、动漫、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利益冲突,推动文化产业创新繁荣发展。

  六、加强规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坚决维护统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破坏市场竞争规则行为,妥善处理涉及商业模式创新的案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法释明垄断行为的裁判标准,有效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增强市场活力。

  七、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坚持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依法加大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赔偿力度,防止侵权者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好处。

  八、加大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坚决依法制裁和打击各类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坚决追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九、加快完善审判机制。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审理。建立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实现技术调查官制度与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专家咨询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畅通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推进构建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讼解决便捷机制。

  十、严格规范诉讼秩序。加强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释明,推进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制度。加大依法制裁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行为,严肃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人法律责任。

  十一、加强诉讼保护措施。对侵权诉讼依法适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正确把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影响,积极以诉前、诉中行为禁令避免损害后果扩大。对于权利人确实无法取得侵权证据的,依法出具提交令或调查令,弥补权利人举证能力不足。

  十二、加强保障创新企业和创新人才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创新企业涉及商业秘密、职务发明创造等纠纷,坚决维护创新企业的市场交易安全。依法支持发明创造人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取得创新成果权,妥善处理好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以及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有效保护创新企业和创新人才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