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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原为公司经营提供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原为公司经营提供的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

   1.只有当被担保的主债权合法有效且数额可以确定时,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无法确定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无从谈起。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提供担保的基础已不存在,原股东虽作为保证人,但已与公司没有关系,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尽管股权转让后原担保并未撤销,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此时保证人与公司已非利益共同体,而是构成纯毫无关联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后债权人必须严格履行涉案协议及附件中对外经营的风险防控条款,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即使股东转让股权之前,知道债权人允许公司存在超越风险防控条款的行为,但不能当然得出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然许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类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