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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普法系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新公司法普法系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新公司法5152条对股东失权制度作出了规定,涉及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主体、催缴程序、催缴后果等问题,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创新成果之一,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理解与适用:

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或者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的董事)负责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重点:核查的义务主体是董事会,但催缴通知是以公司名义发出,而不是以董事会的名义。

二、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需要给予股东不少于六十日的缴纳宽限期,期限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计算。

重点:

    由于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自己清楚没有缴纳出资的事实,所以此处的时间是从催缴书“发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股东收到之日。

三、缴纳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重点:

1、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董事会拥有选择权,具体是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继续催缴还是直接选择让未出资股东失权,董事会需要根据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进行判断。例如:被失权的股东有出资的能力,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如何处理?尤其是在没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愿意受让股权的情形下。

2.作出失权决议的是董事会,对于决议的表决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体系解释,应当适用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即经过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要回到股东会进行表决并适用关联股东的回避。这些问题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进一步解读。

3.自公司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股东失去的是没有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对于已经缴纳以及在宽限期内缴纳的出资对应的股权并不会丧失。

5.原《公司法解释三》对股东除名进行了规定,是针对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除名。按照新法规定,如果完全没有出资,当然失去全部股权并产生除名的同等效果。

四、根据条文规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重点

    被失权股东的股权,如果在6个月没有转让或注销的,其他股东需要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即:此种情形下,其他股东必须承担失权部分的出资义务。

五、董事会的催缴责任:

根据条文规定:董事会如果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

1、条文规定的是催缴义务,但并未明确催缴义务完成的标准,是否只需书面催缴即完成催缴义务,还是需要继续通过诉讼方式催缴才视为履行催缴义务。

2、董事在多大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毕竟出资义务是股东,而不是董事。

3、如果董事会直接适用失权方式,是否可以视为履行了催缴义务。

   这些问题都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进一步解读。

六、失权股东的救济途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人:刘 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