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解读一:
解释第五条对191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增加了6种洗钱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且仍然保留兜底条款: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行为表现方式: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撰稿人:刘 宗 律师